4008com手机版:4008com手机版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44/2019-0083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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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4008com手机版 | 责任部门 | 4008com手机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自治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16〕47号),以及《自治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院属研究所(中心)以及科技人员,执行研发工作任务或利用院、所(中心)公共科技资源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新品种(系)、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标准以及研发产生的物化成果等。
完成以上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本办法所约定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为该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转化,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收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转化监督指导工作,督促研究所(中心)加快成果转化。
第六条 院属研究所(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科技成果定价、转化形式、合作方的确定、公示、合同的签订及转化收益方案的提出,并对科技成果成熟、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须在研究所(中心)领导下实施成果转化,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及工艺优化等。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般程序:公告、谈判、公示、签订合同、上报备案、实施转化。
第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院信誉和维护我院正当权益。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价格、许可价格或作价入股比例以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以协议方式定价的,须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受让方基本情况、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转化人员情况(主要贡献人员及排名)、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为15天,并应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逾期1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授权第三方或他人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转化收益优先处置权。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院属研究所(中心)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报送上一年度成果转化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成果转化数量、转化内容、转化方式、收益及分配、存在问题等。
第十三条 院属研究所(中心)的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应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所在单位和院的利益。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落实收益分配比例、措施,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各研究所(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及为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所得的收益,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分红,8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10%归成果持有单位,用于奖励本单位间接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补充本单位运行支出或发展支出等;10%归院所有,用于补充院运行支出、发展支出或奖励性绩效支出等。
第十七条 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部分,由成果完成人根据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其中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总份额不低于50%,经单位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由成果完成单位研究决定后实施,同时报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计划财务处备案;成果转化收益超过30万元的,由成果完成单位研究后报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审核,经院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的部分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严格执行相关财税制度。当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于年底分配完毕。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国家促进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本单位允许,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或违反本单位转让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的;或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的;或提供虚假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或其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纪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研究所(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4008com手机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暂行办法(修订)》(宁农科(人)发〔2016〕23号)同时废止。